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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81民初1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与被告林静云、瞿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林静云,瞿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81民初186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住所地沅江市琼湖西路361号。法定代表人:陈自力,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湖南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林静云,男,汉族,1971年12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南大膳镇西洲村八村民组**号。被告:瞿元,女,汉族,1988年3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南大膳镇西洲村八村民组**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与被告林静云、瞿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刘泽华审 判 员  张尧夫人民陪审员  刘海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