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5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鄂温克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巴彦库仁支行与塞音呼、格根苏布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温克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巴彦库仁支行,塞音呼,格根苏布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5执68号申请执行人:鄂温克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巴彦库仁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被执行人:塞音呼,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被执行人:格根苏布德,女,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温克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巴彦库仁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塞音呼、格根苏布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的补贴款45600元,强制执行15744元其中(借款14945元,执行费799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宫昭瑞。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725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 振审判员 白满达审判员 文 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光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