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3民初13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秦建立、杨嵘芊与苗翠玉、祝志慧撤销权纠纷一审转为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建立,杨嵘芊,苗翠玉,祝志慧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初1335号之一原告:秦建立,男,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裕民县。原告:杨嵘芊,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被告:苗翠玉,男,195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被告:祝志慧,女,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无机盐化工厂职工,住乌鲁木齐市。原告秦建立、杨嵘芊与被告苗翠玉、祝志慧撤销权纠纷一案,因查找被告,且案情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荀文涛审 判 员 曹 娟人民陪审员 陈双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建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