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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6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与于秋华、马金库、张勇、于海清、孙永林、丁明洁、王海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于秋华,马金库,张勇,于海清,孙永林,丁明洁,王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26执175号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住所:安图县。法定代表人曹磊,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祝智全,职员。被执行人于秋华,女,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马金库,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萝北县。被执行人张勇,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于海清,男,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孙永林,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丁明洁,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王海东,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于秋华、马金库、张勇、于海清、孙永林、丁明洁、王海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0日作出的(2011)安白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登记,本院于2012年5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7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2011)安白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元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柴寿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