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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2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任新华与商丘市傲雪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新华,商丘市傲雪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民初2788号原告任新华,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魏俊生,阜阳市颖东区袁寨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商丘市傲雪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北海东路**号。法定代表人何玉俭,职务:经理。原告任新华与被告商丘市傲雪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6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殷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新华的委托代理人魏俊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商丘市傲雪种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诉称:2015年4月30日原告购买被告生产的黑线011号辣椒种子,约定每袋35元,共购买1000袋,价值35000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发票一张。原告在种植期间,由于种子质量存在问题,给原告造成损失。同年10月12日原告将剩余250袋黑线011号辣椒种子退还被告处,被告为原告出具载明欠原告8750元的欠条一份。后原告向其催要无果。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8750元。被告商丘市傲雪种业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30日,原告向被告购买其生产的总价值为35000元的黑线011号辣椒种子用于种植。种植期间原告称种子存在质量问题,于同年10月12日将剩余250袋黑线011号辣椒种子退还被告。被告收到退货后,为原告出具载明欠原告8750元的欠条。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书面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购置辣椒种子,被告为原告出具购货发票,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告将剩余辣椒种子退还被告,被告接收后并为原告出具8750元的欠条视为对原告主张的退货原因予以认可。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87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答辩、质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商丘市傲雪种业有限公司退还原告任新华货款87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商丘市傲雪种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殷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治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