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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2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王银君与赵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银君,赵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2执9号申请执行人王银君,男,汉族,1962年9月14日出生,个体,现住图们市。被执行人赵建国,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吉林银行延边分行职员,现住和龙市。申请执行人王银君申请执行赵建国民间借贷纠纷,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9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银君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赵建国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工资账户。被执行人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自2017年3月15日起,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3000元直至本金及利息还清为止,并由被执行人赵建国的父亲赵光、母亲王志波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被执行人工资账户的冻结,不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赵建国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志远代理审判员  李 斌代理审判员  金成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