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8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宋翠平与张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8执161号申请执行人:宋翠平,女,汉族,不识字,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小军,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申请执行人宋翠平之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张飞,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申请执行人宋翠平与被执行人张飞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5)镇民初字第000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第一项确定“被告张飞赔偿原告宋翠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差旅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94770.69元。除已支付的医疗费45679.52元外,还应支付36000元,定于2015年2月8日前支付10000元,2015年10月1日之前给付20000元,下余6000元定于2016年6月30日之前付清;”。被执行人张飞支付26000后拒不支付下余10000元,权利人宋翠平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被执行人张飞支付下欠赔偿款10000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飞于2017年4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宋翠平支付赔偿款100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5)镇巴民字第000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判员 杨昌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家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