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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9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樊鹏鹏与杨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鹏鹏,杨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9执91号申请执行人樊鹏鹏(樊鹏)被执行人杨云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鹏鹏与被执行人杨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5)洛川民初字第003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杨云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云鹏给付申请执行人樊鹏鹏案件款160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8日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杨云鹏于2017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7000元及受理费200元,下余9000元申请执行人樊鹏鹏自愿放弃,现因给付期限未到,申请执行人樊鹏鹏于2017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5)洛川民初字第003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军审判员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小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