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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2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济川支行与被执行人宣城市宏立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张建军、王爱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802执2388号本院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济川支行诉被告宣城市宏立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张��军、王爱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6)皖1802民初583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宣城市宏立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张建军、王爱君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济川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万元及利息。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告宣城市宏立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张建军、王爱君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济川支行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宣城市宏立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张建军、王爱君有一定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宣城市宏立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张建军、王爱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附:失信被执行人基本情况:宣城市宏立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公司总经理。失信被执行人基本情况:张建军,男,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失信被执行人基本情况:王爱君,女,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