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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2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伟与被执行人刘丹离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刘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88号申请执行人:王伟,男,1980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北镇市.被执行人:刘丹,女,1982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北镇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1日作出的(2011)北沟民初字第010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刘丹从2011年8月起每年给付子女抚养费3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北镇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银行存款等,并向申请执行人了解,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镇市人民法院(2011)北沟民初字第01045号离婚纠纷(二)项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审判长 卜      义      利审判员 张            磊审判员 佟大志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玉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