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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2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国元与新邵县太芝庙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元,新邵县太芝庙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522行初8号原告陈国元,男,195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朱江,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邵县太芝庙镇人民政府,地址在新邵县太芝庙镇社中村。法定代表人谢延雄,该镇镇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征兵,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镇就业服务站长。委托代理人王垠方,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元不服被告新邵县太芝庙镇人民政府拆迁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以双方自愿达成了庭前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元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国元负担。审 判 长  唐成华审 判 员  何文娟人民陪审员  姚 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