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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2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金铁、李铁贵等与昌图千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铁,李铁贵,昌图千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2执39号申请执行人:金铁,男,1962年10月12日生,现住铁岭市银州区。申请执行人:李铁贵,男,1956年7月30日生,现住铁岭县。被执行人:昌图千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兆福,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刚,男,1976年2月10日生,户籍地铁岭市银州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金铁、李铁贵等与被执行人昌图千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铁、李铁贵等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昌图千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刚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6)辽1282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静波审判员  王文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