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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荣成市春伟瑶水产有限公司与青岛市际源海藻有限责任公司、逄翔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成市春伟瑶水产有限公司,青岛市际源海藻有限责任公司,逄翔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1662号申请执行人:荣成市春伟瑶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法定代表人:姚晓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华,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市际源海藻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逄翔云,总经理。被执行人:逄翔彩,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荣成市春伟瑶水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际源海藻有限责任公司、逄翔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鲁0211民初268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1民初2681号民事调解书针对本次执行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张培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同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