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3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大连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3038号起诉人:大连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昌盛街二段81号。法定代表人:张彬,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玉石,男。2017年4月19日,本院收到大连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2011年起诉人通过合法程序取得了民主果园地块的开发建设权并于当年启动动迁工作,现除被起诉人马心娟一户之外其余全部动迁完毕,在这几年中起诉人多次与被起诉人马心娟协商动迁未果,被起诉人提出各种无理要求,价格一涨再涨,拒不动迁,双方一直达不成动迁事宜,故诉讼法院,请求判令被起诉人马心娟按国家动迁标准与起诉人签订动迁协议,由被起诉人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明确答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本案起诉人因与被起诉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向本院起诉要求按国家动迁标准签订动迁协议显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大连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贾 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魏晓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