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03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来战、叶建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来战,叶建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03执235号申请执行人:王来战,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叶建长,男,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永安市,现拘押于永安市看守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来战与被执行人叶建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叶建长名下没有银行存款且在服刑中,本案目前无财产可执行,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新荣审判员  陈泽明审判员  张朝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结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