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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继服与被告张金利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服,张金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民初525号原告:张继服,男,195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怀德镇河南村*组。被告:张金利,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怀德镇靖安村*组。原告张继服与被告张金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继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金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继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一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5月7日向原告借款壹万元整,原告多次索要至今未给。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张金利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7日,张金利向张继服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2016年5月17日还款。上述事实有张金利于2016年5月7日给张继服出具的借据在卷为凭。被告张金利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张金利所欠张继服借款10000元,有张金利给张继服出具的借据在卷为凭,故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债权债务关系清楚,现张继服要求张金利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金利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继服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金利负担;余款25元由本院返回给原告张继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六份,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宁 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荣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