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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4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徐炎祥与王建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炎祥,王建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34民初209号原告徐炎祥,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业农,江西省寻乌县人,住寻乌县。被告王建标,男,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江西省寻乌县人,住寻乌县。原告徐炎祥诉被告王建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炎祥、被告王建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炎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8000元,并从2014年1月29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29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元,双方约定应于2014年6月还款2000元、12月还款2000元,余款在2015年还清。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取借款本息未果,故而提起诉讼。被告王建标辩称,这笔借款是借来赌博的,是被告在赌博现场放“九五聚头“,当时也没有约定利息。原告依法向本院提交了的证据有一张欠条,本院经庭审质证,被告无异议,本���予以确认并存卷佐证;被告没有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2011年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元,后归还了4000元,仍欠8000元,被告于2014年1月2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于2014年6月还款2000元、12月还款2000元,余款在2015年还清,没有约定利息。后因原告向被告要求归还借款未果,因而成讼。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应受法律保护。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8000元的诉求,因已超过双方约定的还款时间,应予支持。对被告辩称借款为赌博的非法债务的理由,因无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辩称理由不予采纳。因双方没有对利息进行约定,故对原告要求计付利息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建标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徐炎祥借款合计人民币8000元;二��驳回原告徐炎祥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建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罗云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 泓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合理期限内返还。法官寄语:社会活动应遵行诚信原则,才能有序向前发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