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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9执1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都玉丁与陈向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玉丁,陈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9执1550号申请执行人都玉丁,男,1955年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鸣皋镇。被执行人陈向辉,男,1980年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鸣皋镇。都玉丁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豫0329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陈向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实际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豫0329执155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敬章审判员  马富伟审判员  李伟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屈顺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