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肖阳与王立柱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阳,王立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44号申请执行人:肖阳,男,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51-24号5单元201室。被执行人:王立柱,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桦树街C区10号门市8户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阳与王立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104执1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崔卯元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