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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肖阳与王立柱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阳,王立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44号申请执行人:肖阳,男,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51-24号5单元201室。被执行人:王立柱,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桦树街C区10号门市8户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阳与王立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104执1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崔卯元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