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执1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峻与邹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峻,邹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1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峻,男,汉族。被执行人:邹发明,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张峻与邹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强制执行,已执行到位3820元,下余借款本金2618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熊开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