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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执恢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樊某某申请执行雷小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某某,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恢87号申请执行人樊某某,女。被执行人雷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某某与被执行人雷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樊某某申请执行2017年抚养费1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雷小朋已履行该案执行标的,申请人已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恢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康科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