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执恢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樊某某申请执行雷小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某某,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恢87号申请执行人樊某某,女。被执行人雷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某某与被执行人雷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樊某某申请执行2017年抚养费1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雷小朋已履行该案执行标的,申请人已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恢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康科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