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哈尔滨农垦天发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与闫佩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农垦天发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闫佩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09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农垦天发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哈同路1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刘巧英,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闫佩余,男,1984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农垦天发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与闫佩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货款35671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000元,现无执行回款。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闫佩余名下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清明四道街的房产档案,但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