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第6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刘某1、刘某2等与刘庆广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刘庆广,刘凤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第693号之一原告:刘某1。原告:刘某2。法定代理人:杨乃风,女,198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系二原告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文孝,山东鸣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庆广,男,199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被告:刘凤涛,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1、刘某2与被告刘庆广、刘凤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肖际森人民陪审员 李玉霞人民陪审员 张淑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汝海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