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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第6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刘某1、刘某2等与刘庆广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刘庆广,刘凤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第693号之一原告:刘某1。原告:刘某2。法定代理人:杨乃风,女,198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系二原告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文孝,山东鸣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庆广,男,199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被告:刘凤涛,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1、刘某2与被告刘庆广、刘凤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肖际森人民陪审员  李玉霞人民陪审员  张淑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汝海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