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继录、王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录,王燕,赵建忠,王思思,候庆标,邢台市欲兴泷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564号申请执行人张继录,男,1955年10月25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王燕,女,1971年8月6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赵建忠,男,1989年11月19日出生,住南和县。被执行人王思思,女,1992年9月26日出生,住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候庆标,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住邢台市开发区。被执行人邢台市欲兴泷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县。法定代表人候庆标。张继录申请王燕、赵建忠、王思思、候庆标、邢台市欲兴泷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继录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西民初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和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王瑞松代理审判员 张金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小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