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4执39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殷红与殷根福、梁秀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红,殷根福,梁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4执39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殷红,女,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殷根福,男,193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梁秀英,女,194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申请执行人殷红与被执行人殷根福、梁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殷红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104民初7922号民事判决,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殷根福、梁秀英名下位于秦淮区四方新村四村x幢308室不动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朱学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焦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