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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1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颜庭波与刘克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庭波,刘克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2民初1836号原告颜庭波,女,1973年8月1日生,汉族,住任丘市。。委托代理人黄立永,男,1971年11月7日生,汉族,住任丘市。。被告刘克农,男,1961年10月14日生,汉族,农民,任丘市人,住该村。。原告颜庭波诉被告刘克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洪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庭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克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当事人陈述、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认证采信的证据,确认本案的事实为:原告从事放养雏鸡和鸡饲料生意,原、被告有业务上的往来,截止2016年1月14日,被告共欠原告饲料款59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亲笔签名的欠据一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克农给付原告颜庭波货款59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克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洪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艳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