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执13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与杨攀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杨攀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1执13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组织机构代码90384835-5),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双塔路130号。负责人:马鹤,行长。被执行人:杨攀伟,男,1966年02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与杨攀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债务通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一套住房,该住房已被其他法院及本院查封。现经“四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暂对上述房产不作��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渝0111执1304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玉国审判员 唐红志审判员 徐厚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