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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7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商耀国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耀国,周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7972号申请执行人:商耀国,男,193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中国中纺集团公司退休干部,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周宏,女,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商耀国与被执行人周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商耀国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周宏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通过法院统查系统、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查询周宏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核实法院专递,显示其户籍地地址无人逾期退回。因被执行人周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2018年4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等信息,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周宏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左红卫审判员  许秀山审判员  赵 驰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炯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