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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赵咸玲与刘文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咸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号申请执行人:赵咸玲,男,1959年12月21日,满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刘文波,女,1980年4月19日,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赵咸玲与刘文波合同纠纷一中,被执行人应协助申请人办理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顺益街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