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05民初6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8-03-3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与被告XX峰、崔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XX峰,崔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640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管家桥85-87号。法定代表人:范建锁,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英,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增福,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XX峰,男,1973年9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六合区,被告:崔英,女,1974年3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六合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诉被告XX峰、崔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053元,减半收取1526.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承担。审 判 长  殷仁奎代理审判员  于文霖人民陪审员  杨毅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钱亚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