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5民初6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8-03-3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与被告XX峰、崔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XX峰,崔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640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管家桥85-87号。法定代表人:范建锁,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英,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增福,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XX峰,男,1973年9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六合区,被告:崔英,女,1974年3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六合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诉被告XX峰、崔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053元,减半收取1526.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承担。审 判 长 殷仁奎代理审判员 于文霖人民陪审员 杨毅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钱亚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