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03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来根与束亮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来根,束亮亮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631号原告:王来根,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束亮亮,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原告王来根与被告束亮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来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审 判 员 王公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朱瑨晗书 记 员 崔文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