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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洪杰与乔春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54号申请执行人:李洪杰,女,1968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乔春牛,男,1982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洪杰与被执行人乔春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房屋租金374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910元、公告费560元,现无执行回款。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乔春牛名下所有宝马牌汽车的车籍档案,但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