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马如还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马如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244号申请执行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淄博高新区柳泉路北首火炬大厦。法定代表人:杨新国,局长。被执行人:马如还,男,汉族,1962年12月2日生,汉族,系淄博泰成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淄博市张店区。本院在执行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马如还非诉执行审查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鲁0391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申请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999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红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桑成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