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3执3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如习、何善龙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如习,何善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3执3000号申请执行人陈如习,男,1991年1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通山县。被执行人何善龙,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如习与被执行人何善龙为劳务合同纠纷的(2016)浙1023民初447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何善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何善龙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何善龙分别作出拘留15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并将被执行人何善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何善龙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何善龙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何善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如习亦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工商查询回执、扣押、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何善龙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23执30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何善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卫审 判 员 王才荣代理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厉忠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