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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7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7民初578号原告:王某,女,199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磁县人。。被告:胡某,男,199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磁县人。。原告王某与被告胡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胡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女胡诗涵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不到两个月,便仓促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生一女孩胡诗涵。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性情暴躁,嗜酒如命,且酒后经常对原告���施家庭暴力,导致原告数次回娘家居住生活。原、被告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无法共同生活。胡某辩称,原告所诉内容不属实,原、被告夫妻感情不错,并生有女孩,不同意与原告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女孩胡诗涵,现随被告胡某一起生活。2016年10月30日晚上,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次日,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且婚后生育一女。双方应从家庭利益考虑,相互之间多沟通多理解,相互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共同维持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双方以不离为宜。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因��告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胡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永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贝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