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岗支行与于皓、赵雪、王福民、谭纪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岗支行,于皓,赵雪,王福民,谭纪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81号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岗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52号。负责人:沈剑,男,职务行长。被执行人:于皓,男,1985年8月7日生,汉族,住利民开发区学院路。被执行人:赵雪,女,1987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王福民,男,1977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谭纪玲,女,1973年8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岗支行与于皓、赵雪、王福民、谭纪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借款96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382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于皓名下所有思威牌汽车的车籍档案与被执行人王福民名下坐落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地政街的房产档案,但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