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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5执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黄红玲、邹恒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红玲,邹恒媛,陈小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785号申请执行人:黄红玲,女,1970年3月16日生,汉族,教师,住石城县。被执行人:邹恒媛,女,1963年2月16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石城县。被执行人:陈小贤,男,1958年8月1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石城县。申请执行人黄红玲与被执行人邹恒媛、陈小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的(2016)赣0735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红玲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215万元,现因被执行人邹恒媛、陈小贤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加寿审判员  杨仓仓审判员  赖经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聿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