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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3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商丘市百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许玉珍、商丘天地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百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许玉珍,商丘天地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428号原告商丘市百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产业集聚区民主路与和谐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宋文忠,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素英,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玉珍,女,汉族,1965年9月5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商丘天地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路北商周高速西古松河南。法定代表人张典。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百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许玉珍、商丘天地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商丘市百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隋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