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0103民初13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秦建立、杨嵘芊与苗翠玉、王承亮撤销权纠纷一审转为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建立,杨嵘芊,苗翠玉,王承亮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初1337号之一原告:秦建立,男,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裕民县。原告:杨嵘芊,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被告:苗翠玉,男,195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被告:王承亮,男,198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原告秦建立、杨嵘芊与被告苗翠玉、王承亮撤销权纠纷一案,因查找被告,且案情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荀文涛审 判 员  曹 娟人民陪审员  陈双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建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