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执4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曹广飞、武佩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广飞,武佩法,高智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419-1号申请执行人:曹广飞,男,1986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武佩法,男,1973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高智春,男,1966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执行曹广飞与被执行人武佩法、高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于2017年3月9日冻结被执行人高智春银行存款51183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高智春在金融机构存款51183元的冻结,并将该51183元扣划至明光市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怀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琪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