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子刚、王娜、高靖、赵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子刚,王娜,高靖,赵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38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子刚,男,1984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娜,女,1987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高靖,男,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赵霞,女,1986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子刚、王娜、高靖、赵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由被执行人王娜偿还申请执行人神木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借款本金69万元及其利息(利息分段计算:从2015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12日止按月利率9.18‰计算,2016年5月13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止按月利率为11.934‰计算)。被执行人赵子刚、高靖、��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350元、保全费2020元及执行费9370元由四位被执行人共同负担。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白 骅审判员 姜 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