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6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常燕红与孙兴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燕红,孙兴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6395号原告:常燕红,女性,年龄21。被告:孙兴博,男性,年龄27。原告常燕红诉被告孙兴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常燕红于2017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燕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燕红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常燕红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圣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