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青岛轩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张炳旭、程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轩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张炳旭,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7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轩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李秀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良,山东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炳旭,男,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程霞,女,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青岛轩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炳旭、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黄民初字第7741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执行事项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37000.00元,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11执173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张培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同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