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与刘洪昌、张济福、李金瑞、李奉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刘洪昌,张济福,李金瑞,李奉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26执178号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住所:安图县。法定代表人曹磊,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祝智全,职员。被执行人刘洪昌,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张济福,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李金瑞,男,195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李奉公,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洪昌、张济福、李金瑞、李奉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2日作出的(2011)安白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登记,本院于2012年5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6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5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2011)安白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元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柴寿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