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恢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郭文秀与奥广兵、高光平、周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文秀,奥广兵,高光平,周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文秀,男,汉族,1965年5月出生,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奥广兵,男,汉族,1973年12月出生,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高光平,男,汉族,1988年1月出生,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周磊,男,汉族,1984年11月出生,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郭文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003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奥广兵、高光平、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买受人胡吉勒图于2017年4月12日以152572元的最高价竞得奥广兵越野车一辆,本院已作出(2017)上述车辆作出(2017)陕0821执恢66号之一拍卖成交确认裁定书,现买受人胡吉勒图需要对该车辆办理过户手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2015)神执字第01449号执行裁定书对奥广兵越野车一辆的查封。二、将奥广兵越野车一辆过户至买受人胡吉勒图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堂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