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4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莫勇宁、罗丹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勇宁,罗丹春,蒙臣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4民初424号原告: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马山县白山镇中学街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4199630500R(换)。法定代表人:韦德敏,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英军,广西飞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勇宁,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被告:罗丹春,女,1988年12月7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被告:蒙臣勤,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原告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莫勇宁、罗丹春、蒙臣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23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元,减半收取64.50元,由原告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韦先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韦东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