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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33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原告马广范与被告王林清所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广范,王林清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33民初301号原告:马广范,男,1959年6月1日生,现住黑龙江省抚远市抚远镇。被告:王林清,男,现住黑龙江省抚远市寒葱沟镇。原告马广范与被告王林清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2日立案,2017年6月27日,原告马广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广范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印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健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