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3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3刑初32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2016年7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平舆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7]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云默、胡季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5日上午,被告人刘某在平舆县陈蕃公园东路口,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李某一小包毒品,从中获利50元。2016年12月2日,被告人刘某在驻马店市戒毒所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待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的证明,书证:被告人刘某的户籍证明、刘某、李某的吸毒人员管控信息表、平舆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决定书、自首材料一份、驻马店市公安局强戒所监管场所犯罪线索转递函、平舆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出具被告人刘某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视听资料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毒品有关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平舆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17年6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林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