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红山区丰亿钢材经销处与王励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红山区丰亿钢材经销处,王励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525号申请执行人红山区丰亿钢材经销处,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王励耕,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红山区丰亿钢材经销处与王励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瑞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嘎达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