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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红山区丰亿钢材经销处与王励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红山区丰亿钢材经销处,王励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525号申请执行人红山区丰亿钢材经销处,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王励耕,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红山区丰亿钢材经销处与王励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瑞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嘎达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