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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4执8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福州吉安运输有限公司、林礼荣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吉安运输有限公司,林礼荣,林传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4执8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州吉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大庙路河下街24号河下小区1#楼211单元,现地址福州市台江区鳌峰广场2楼15层,组织机构代码68306779-9。法定代表人:陈国寿,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栾(系福州吉安运输有限公司员工),男,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林礼荣,男,198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执行人:林传标,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州吉安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礼荣、林传标追偿权纠纷一案,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的(2015)梅民��字第17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款296812元,案件受理费5752元,公告费56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对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的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有查询到车辆品牌为闽峰牌,号牌号码分别为闽H×××××、闽H×××××,车辆品牌为解放牌,号牌号码分别为闽H×××××、闽H×××××的四辆车辆均登记在被执行人林礼荣名下,由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较小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只查封被执行人林礼荣所有的车辆品牌为解放牌,号牌号码分别为闽H×××××、闽H×××××车辆二辆,但车辆实际未扣押到位,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兆 俊代理审判员 任 建 军代理审判员 张 晓 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卢伶俐 来源:百度“”